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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肇事”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3-05-21    点击: 次    来源: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李卓谦 - 小 + 大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有了它们的陪伴,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饲养宠物的人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也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流浪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也逐年增加。那么,哪些动物属于流浪动物?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原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0年初,王某一时冲动购买了一只柴犬。因柴犬晚上经常长时间嚎叫,邻里关系趋于紧张,于是王某将柴犬送人。不料,时隔半年,该柴犬自行回到王某小区附近开始流浪。

  2021年1月的某天早晨,流浪的柴犬将正在小区散步的张某咬伤,张某为此支出医疗费600余元。后张某将柴犬的原主人王某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王某称柴犬原来确实属于其个人所有,但早已送人,现在柴犬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并未向法院提供柴犬现在主人的任何信息。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自己饲养、管理的动物应当负有较为严格的管理控制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动物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王某作为柴犬的原饲养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并进行妥善的安置,名为“送人”实为遗弃,致使饲养动物脱离管控致人损伤。遗弃动物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全部医疗费用。

  法官表示,在诸多流浪动物中,有一部分是被原主人遗弃而无家可归的。对于此种情况产生的侵权行为,无论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主观上自愿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只要客观上造成动物离开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都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其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遗弃、逃逸的动物已被他人事实上占有管理的,则应当由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投喂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1年3月某日,赵某遛狗行至小区广场时,一只流浪猫与赵某的狗打斗赵某出手相救时被抓伤。赵某认为同小区的刘某经常投喂流浪猫,流浪猫已被刘某实际收养,已成为猫的主人。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1500余元。

  庭审中,法院当庭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地位于刘某家门前的公共通道。赵某遛狗时未拴狗链,在路过事发地时,赵某的狗与一只猫发生撕咬,之后赵某为保护自己的狗将猫踢开,在此过程中赵某被猫抓伤。

  法院认为,流浪猫的特性是无主、长期在户外生存,刘某的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心理,即使是长期投喂,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亦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但刘某长期投喂流浪猫,使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在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下,该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及影响与赵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刘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赵某在遛狗过程中未给其饲养的狗拴狗链,且在猫犬发生撕咬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亦有不当之处。因此,赵某对于其自身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刘某需赔偿赵某一半的医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无法确定饲养人、管理人的情况下,受害者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以确定赔偿义务人。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被遗弃而无法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流浪动物,它们的增加,不仅带来了大量的环境卫生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居民的人身安全。从饲养宠物登记到流浪动物的救助与管理,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应肩负起责任。

  政府部门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1年10月某日,林某在公园广场晨练时不幸被野猪撞伤。经群众报警,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林某左耻骨骨折、头部外伤等。后林某将某地方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因野猪目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本案中,林某系被野猪撞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政府向原告林某支付补偿款2.3万元。

  我们身边的流浪动物,除了一些被遗弃的宠物,还有一些天生的“流浪者”,如野猪、金雕等。野生动物致害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公众参与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性。为切实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于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便建立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并历经多次修订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截至目前,北京、云南和浙江等10余个省市都制定了省级层面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则。例如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法官表示,当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害,首先可以寻找当地政府来补偿。如果当地居民和政府围绕补偿金额发生争议,受损的居民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翟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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