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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人”风险多 离职离岗要变更

时间:2024-08-09    点击: 次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言人”,常常被称为“行走的公章”。陈某作为某公司职工,担任着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然而办理转司(岗)后,仍在原公司“挂名法人”。陈某为降低自身潜在风险,多次要求原公司变更法人,但迟迟未果。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限期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基 本 案 情

    陈某于2020年入职某公司,作为一般职员受聘为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2022年3月1日,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同一集团下的另一家公司工作,于是与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法人变更为刘某。

两年后的7月,陈某从新的公司离职,却发现原公司还未变更法人。从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后,自己依然被“挂名法人”两年多的时间。这让陈某惊出一身冷汗,好在前公司和就职的新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旗下公司,总算没出什么纰漏。

之后,陈某多次要求前公司变更法人及完善相关登记手续,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迫于无奈,陈某一纸诉状将原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经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此人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不再担任其法人与执行董事。公司的法人经生效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变更为刘某,应当对法人的变更办理变更登记。故对于陈某要求某公司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其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场监管局涤除原告陈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官说法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后,依照第十条规定,公司在收到原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告知后,应当在30日内,依法履职确定新的人选,并进行变更登记。本条规定的适用解决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怠于变更登记的僵局。

    另外,民众在生活中一定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挂名法人”风险很大,在债务纠纷、借款合同等商业往来中面临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一旦挂名公司涉嫌犯罪,作为“挂名法人”很可能面临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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