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1 点击: 次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租赁合同解除后人去房空,为什么还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本期案例承办法官:民一庭 刘 淼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19日,袁元(化名)和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了房租。4月25日,袁元搬入后,将该房屋图片放在美团网上作为民宿进行宣传,招揽租客。后因扰民被楼下居民报警。因袁元擅自改变房屋用途,5月25日,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向其发出了“解除通知函”,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其联系该租赁公司办理解约事宜。袁元仅于6月16日搬离时,在案涉房屋门上张贴了“告示单”,期间未与该房屋租赁公司联系。6月27日,该租赁公司查看房屋时才发现,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并要求袁元支付违约金及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6月2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五百七十七条、 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于5月25日解除,袁元向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5月25日至6月2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官说法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以案例中的合同于5月25日解除。被告收到原告发送的“解除通知函”后并未回复,且搬离案涉房屋后也未通知原告接收房屋,显属不当,现原告参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上述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案涉房屋作为民宿发布在美团网上招揽租客,显属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按月租金10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租房时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的用途与租赁目的,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同时,在合同解除后,应及时联系返还房屋,继续占有使用的,应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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