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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不可进行调解

时间:2024-01-24    点击: 次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大小新闻开会1月21日讯(张孙小娱 晋方方)近日,市民王某与某物业公司共同向烟台市劳动仲裁提供了一份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审查,协议内容是公司确认2018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对此,烟台市劳动仲裁表示,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仲裁审查受理范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是不可调解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经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但有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中第三项为“确认劳动关系”。依据前述规定,王某与某物业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仲裁审查受理范围。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本质上为“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具有调解的法理基础,该处理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已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虽不涉及给付内容,但却与诸多基础劳动权益密切相关,如果允许此类争议进行调解,存在当事人通过虚假自认、虚构劳动关系谋取不当利益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理应在用工时即已达成,双方在过去某段期间是否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应是一个客观事实,绝非事后协商可改。”烟台市劳动仲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办理用工手续,全面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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