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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托克旗:罚金追缴无期限,主动缴纳是义务

时间:2018-08-01    点击: 次    来源:法治网    作者:杜翘楚 - 小 + 大

    法治网讯(通讯员 杜翘楚)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在执行一起刑事并处罚金追缴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对干警送达的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产生质疑。杨某表示,自己因盗窃罪已接受过有期徒刑2年的刑事处罚,并在监狱服刑完毕,不应该再让其缴纳刑事并处罚金,且自己刑满释放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了腿部残疾,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

    对于杨某的质疑与所述情况,执行法官做了详细的答复。首先,告知杨某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随后,告知杨某如自己身体确有残疾,生活比较困难,可向法院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情况属实后,可以根据杨某的实际情况对其应当缴纳的罚金金额,进行减少或者免除。

    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答疑解惑,杨某表示原意积极配合执行干警调查取证,并提供了家庭生活困难的书面证明材料与残疾证明。经鄂托克旗法院审查与执行法官到杨某家中实地走访调查后,根据杨某残疾情况以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作出对杨某原并处罚金4000元减免2000元的裁定,杨某当即主动履行了剩余2000元罚金的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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