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6 点击: 次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女子出资商铺买儿名下,儿欠债商铺被强制执行女子能否讨回?律师:“借名购房”可起诉确权 李女士全款出资购买的商铺,但登记在其子孟某名下。因为孟某欠他人债务,结果被强制执行,该商铺被查封。孟母认为,这商铺是自己出资购买,不属于其子孟某财产,不应被强制执行。 律师认为,此类“借名购房”申请执行异议成功率不大,但可起诉其子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判定。 母亲出资购房登记在其子名下,儿子欠债商铺遭遇强制执行李女士说,2012年她在河北邢台市花费300余万元购置了一套商铺。“由于我年龄大了,当时就用儿子的名字购买的商铺,所有手续都是我代儿子签的他名字。”李女士说,“商铺于2013年交房后,一直对外出租,租金也全部由我收取。” 据李女士称,2023年她突然得知这套商铺被当地南和区人民法院查封,即将被强制执行。“我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我儿子和他朋友存在经济纠纷,法院判我儿子偿还对方140余万元。法院查封了这处由我出资但在我儿子名下的商铺。” 女子申请执行异议,被认定无法证明“借名购房”2023年,李女士以执行异议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女士称,被执行房屋系由她本人全款出资,合同签署也是由她签的其子孟某的名字,其次,房屋的租金收益也是由她收取。她只是借用孟某的名义购房,这套商铺属于自己。其子欠债未还,法院不应查封执行该商铺。 法院审理此案时,虽然确认了该商铺确实由李女士出资购买,但考虑到李女士和孟某的母子关系,难以认定“借名购房”事实。 另法院认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即使原告李女士与孟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但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仅属于内部约定,借名人的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借名人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抗他人的法律效力,这属于借名人故意制造名义买房人与实际买房人不一致时应面临的权利风险。因此,李女士不能直接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综上,案外人李女士起诉请求停止执行孟某名下的涉案房产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女子可起诉其子,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判决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此案近日咨询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他认为: 执行局的职责是收到立案受理的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则强制执行。执行局代表执行法院,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包括房产)。 赵良善表示,目前执行局查封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孟某名下,执行局只针对房屋进行登记的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孟某即视为被执行人孟某的房屋,执行局可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赵良善指出,若孟某的母亲李女士认为该房屋是借用被执行人孟某购买的,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李女士,那么李女士可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但是执行异议的成功率也不大,因为执行局的综合办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也是形式审查。为了更好地保障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李女士应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依法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之诉,由法院依法审判,从而认定借名买房成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李女士。 赵良善解释,据目前李女士披露,该房屋的房款是被其一次性支付的,而且购房合同是被李女士代签的,那么可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女士。但是,倘若该房屋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首付款是李女士,而分期或按揭贷款并非李女士支付,就很难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女士。 赵良善强调,李女士手持借名买房协议、房款支付凭证等,难以对抗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被执行人孟某的登记。只有李女士另行起诉,法院作出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被执行人孟某的母亲的判决,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被执行人孟某的登记,进而达到执行局不予执行该房屋的目的。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王喆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