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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森林公园向省发改委投诉,答复来了!黄淦波:踢皮球,就想卡死民企

时间:2023-09-05    点击: 次    来源:法询网    作者:李海波 - 小 + 大

广东观音山森林公园向省发改委投诉,答复来了
  黄淦波:踢皮球,就想卡死民企
    特约撰稿人 李海波
    日前,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收到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告知书,对其7月23日向该委的投诉信,做出了书面回复。


    观音山森林公园建园初期门票仅为2元,后一直低价运营,自2006年执行45元门票价格以来一直艰难经营,而20多年来公园累计投入超10亿元,2010年成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后,门票还是被迫执行政府指导价未调价,这严重制约了观音山的发展。观音山虽多次要求提价或恢复自主定价,均被相关部门拒绝。
    在今年4月份北京召开的观音山公园问题专家论证会上,知名法学专家们对此认为:民营景区申请门票调节价的问题是民营企业的性质决定的。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有权利根据不同时期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比较本行业其他地方的收费标准,依据《民法典》、《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确认正常的市场门票价格,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许可证应当废除,应当更新为市场调节价的收费许可证,如果当地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拒绝申请或对申请不予答复或不作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依据法学专家们的意见,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于7月23日向广东省发改委提交了《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3年来遭遇东莞市职权部门、官员及黑恶势力长期违法侵害事件(部分)的有关说明》的材料,后面附有完整的国内知名专家《专家法律意见书》。
    令观音山公园没有想到的是,没有任何人来公司调查了解情况下省发改委在一个月后就给了他们书面回复,这个回复无法使观音山人满意。
    对此告知书的第一项答复“关于景区门票申请市场调节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 (网上公开可查》。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属地管理。”观音山公园董事长黄淦波表示极不满意:“部门踢皮球”,对于其申请门票按照市场调节价问题的答复,他认为“集体山林并不算公共资源,它只是村的集体财产,并不是国有财产,省、市发改局就想卡死民企!”观音山森林公园是石新村的集体山林,由黄淦波投资建成为世界有影响的4A级的国家森林公园,广东省发改委没有实际调查就妄下结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况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第二项就是“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作为省级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的主管部门,但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是有权予以纠正的,为何要将受委屈的民企投诉推诿掉呢?在目前的大环境下,省发改委依然墨守成规,不管民企的死活,与江苏等省的做法大相径庭。

    网络搜索4A景区门票收费标准?答复是不低于100。而观音山2010年成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后至今还是被迫按照政府2006年的定价收取。巨资投入和低价收入严重失调,这严重违背市场规则!更令人诧异的是,附近民营公园门票早在十多年前都涨价了。唯独4A级旅游风景区的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被一直不允许涨价!
    对于答复的第二项“关于西气东输和南方电网工程违法施工、园区供电的问题。由于有关事项属于能源部门职能,我委已将信件材料转交广东省能源局办理。”既然依照《旅游法》, 但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这些规定,东莞市依法了吗?!省发改委过问了吗?履职了吗?
    况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之十三就是“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能源局。”既然发改委收到了公园的情况反映,作为管理者为何要转交广东省能源局办理?不应该直接调查处理吗?!

    而第三条答复“关于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遭拒、公园自主经营权被侵害等问题,不属于我委职能范围,建议向其它有权管理的部门反映。”这也是广东省发改委推卸责任的做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第三条就是“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遭拒、公园自主经营权被侵害等问题,就是营商环境问题,作为全省牵头推进营商环境工作的部门,怎么能说是不是其职能范围呢?那广东省有权管理营商环境的部门是哪个?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十一项是“推进实施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协调组织实施。”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都是在全国乃至国际上都有较大的影响力。难道省发改委不知道吗?

    3月6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总书记强调,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方针政策,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7月19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后,中央“出大招”,意图让民营经济成为“生力军”。于是各地各行业开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国家发改委更是设立了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机构,以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
    作为广东省推进实施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全方位的经济发展职能部门,希望广东省发改委面对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不是推诿,而应该下沉到企业,为各地发改局做表率,带动各级职能部门切实履责。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这样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才会更上一层楼!


 【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3年来遭遇东莞市职权部门、官员及黑恶势力长期违法侵害事件(部分)的有关说明
      详见国内知名专家《专家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发改委:
    您好!当您看到这份材料的时候,敬请您在百忙之中全文阅读,您会看到一个东莞旅游民企在当地所面临的极其恶劣的生存环境,及其艰辛的发展历程;透过材料您还会看到东莞市若干届政府中某些领导操纵公权力,指使职能部门甚至当地黑恶势力对民企不择手段的打压和侵害。
    如果一个痴心发展绿色旅游,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始终践行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民企,在东莞当地都没有正常的发展环境,反而经历长期恶意打压和违法侵害,只能通过不断的申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还谈什么提高民企的社会地位?还谈什么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示范效应?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园)从承包经营开始努力发展到现在,经历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冲破了一次又一次的围追堵截,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在国内有了“文化名山”“福山福地”等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如今仍是带伤前行,实属身心疲累。在经营了23年这个时间节点上,更加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关注呼吁或干预,用您的力量为观音山公园这样的民企营建更健康的发展环境。
    如果此份材料能引起您的关注,并在您的领导范围内进行呼吁或行动支持,解决观音山公园经营发展中的困难,让民企迅速摆脱困境,加速发展,那无疑如天降甘露滋润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每一寸土地上,滋润到每个为观音山公园努力工作的员工心坎里,我们观音山人时刻期待着您的回应。
第一部分: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简介
1、原来的飞云顶,现在叫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园)的投资单位为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淦波。1999年11月30日,黄淦波与石新社区(原石新村委会)签订了《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取得了期限为50年的承包经营权。2000年12月21日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2005年12月23日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观音山公园升格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并于2009年12月28日获评国家AAAA旅游景区。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这个称呼的由来,有一段故事。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最早属石新村村属山地,1999年11月30号东莞本地人黄淦波接手烂尾工程后,随即继续投入开发建设,由于山地植被茂密,生态资源优越,2000年12月份,东莞市政府批准成立16个森林公园,4个自然保护区,其中就有观音山森林公园,确定的位置范围位于樟木头镇,由石新、古坑、樟洋、官仓等村的部分林地组成,总面积26178亩。
    2005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确定:经营面积657.18公顷,行政区域位置广东省东莞市,地理坐标东经104°58′38″—105°02′25″,北纬22°52′30″—22°55″,四界范围大尖顶(沿山脊至)吊神排(沿山坡至)观音肚(沿山坡至)笔架山(沿山脊至)石壁径(沿山坡至)石新医院(沿山坡至))珊珠棚(沿山坡至)飞云顶(沿山坡至)官仓(沿山坡至)大尖顶。
    同时,2007年7月30日,广东省林业局批准《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地理坐标和经营面积:东经104°05′16″—114°07′36″,北纬22°52′47″—22°54′59″,总面积598.10公顷。
    那么,在2000年12月份之前,这片林地叫什么名字呢?其实,这里原名观音肚山,是樟木头境内东南屏嶂诸山之一,与双面髻山(主峰海拔791.3米)、大细锅、笔架山、仙宫岭、飞鼠山、尖峰等群山互绕,海拔为450~750米,自东南向西北方向倾斜。
    时光拉回到上世纪90年代,正值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东莞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房地产业、世界各大品牌工厂等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地理位置尚佳的樟木头镇更是占足了发展先机,到处都是时不我待、忙碌淘金的身影。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樟木头镇的石新村。
    石新村位于大山脚下,大部分面积都是植被茂密的荒山,既不适合当红的房地产开发,也不适合修建大型的品牌工厂,如何赶上发展的浪潮努力 淘金成了石新村迫在眉睫的难题。
    不如靠山吃山,在世界工厂腹地搞旅游开发项目。
    思前想后,在石新村老书记带领下,开始投入资金开发荒山。而这个思路,就奠定了这座荒山踏入旅游开发产业的雏形。
    但好景不长,那时的东莞时间就是金钱,产业不仅要有效益更要求效益要高,仅仅过了三年,石新村就发现不仅立足旅游开发业效益低廉,而且生态保护的维护成本极高,在管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开发荒山项目一度成了村集体的烫手山芋,本来信心满满的项目也成了难以为继的“烂摊子”。
    凭心而论,一个刚投资两年的公园就想见到明显收益,确实不容易。但是对于集体投资来说,村书记和几个村干部做主投资的这个项目,两年没有见到效益,上级领导和村民们都没耐心等了,尤其是许多村民。在那个年代,在东莞那样的地方,时间就是金钱,个人投资可以忍可以等,集体投资不见效益就会招惹麻烦。
    因为村民举报,当时的《广东农民报》出了4个版,披露了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要搞个公园,说村干部胡作非为,村民不满,结果搞成了一个烂摊子,没办法收场,村民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另外,1999年4月份左右东莞日报也专门登了一个整版,评述石新村做的这个项目如何的不合理。
    如此种种,让石新村书记面临巨大压力。如果不能合理处理这个村集体投资项目,石新村书记和几位领导就会受到严重的处分,还有可能要去坐牢。
    几次三番的,石新村书记找到黄淦波跟他说,村干部们已经商量过,开始准备将整片山卖掉,报价是1700万。但是,他们找了几十个老板都没人愿买,没人敢接。
    后来,他们又打算把这1700万加上50年的利息,折算成每年的承包费,承包出去。
    石新村前后陆续找了许多企业家洽谈,均无结果。而面对黄淦波,因为他脾气好,又是乐于助人,石新村就跟他耍起了“无赖”,他们对黄淦波说:“你一定要承包,你一定要帮我们”“你不干,没人干啦”“只有你能干”诸如此类的说辞。总之,对黄淦波寄予厚望,简直就是把他当成了救命稻草。
    在后来,又经过协商承包年限等过程,黄淦波和当时的石新村(现在的石新社区)签署了50年的承包协议。
    于是,1999年11月30日,这个原本普普通通的日子,在后来的23年里成了所有观音山人举杯庆祝的日子,也成了许许多多游客,许许多多关心和热爱观音山的人为观音山共同祝福的日子。
2、申报国家森林公园的前前后后
    观音山公园自2004年起,为了提升品牌价值和管理水平,为当地文化、经济、社会做出更大贡献,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始着手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准备工作。2005年正式向东莞市林业局报送了有关申报材料,请求批准和支持。
    然而,东莞市林业局却以东莞市没有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先例,以此理由不同意申报。
    2005年3月,观音山向所在地的樟木头镇政府书面报告有关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希望镇政府向市林业局报送有关资料,支持公园申报的举动。但镇政府也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公园前后三次送给镇政府的整套申报资料均无结果,并且这些资料也都消失得无影无踪,真是让人很无奈。
    观音山索性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直接向广东省林业厅申报。省林业厅非常重视,认为是东莞市的一件好事,时任领导及时派考察组到观音山考察,结论是各方面条件都符合,于是继续报给国家林业局。
    赶巧的是,那两年国家林业局正在大力发展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地方森林公园,希望以此举动鼓励更多地方保护生态森林,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国家林业局非常超前的工作思路。于是有一位副司长带着七八个专家学者差不多十几个加上广东的专家到观音山来考察。
    2005年夏天,当北京和省里面的专家学者来了以后,东莞市林业局和樟木头镇竟没有一个领导愿意出来陪同。对此,观音山只能如实相告:当地不同意申报,整个过程是报了多少次材料,然后回馈什么态度等情况。北京和省里的专家学者听后很诧异,对这个情况感觉很意外。
他们表示,从来在全国没有碰到这样的事情,几百个国家级森林公园申报都没有碰到这样的事情。本来有人愿意搞森林公园本身就是一个出钱、出力、出时间去保护国家森林,这是个值得大力弘扬、大力赞扬和鼓励的事情,当地政府一般都是求之不得,怎么到了东莞会这样呢?他们表示很不可理解。
    后来,经过几天的实地考察,考察组一致认为这些森林如果不保护好很容易被破坏,自然条件也够格,同时提出了一些整改要求,要求观音山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以后如果省里通过的话他们再过来验收。
    于是,观音山公园就赶紧按照要求整改,防火标识牌、警示牌、路牌等,有一些道路不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道路不够宽要拓宽,管理架构要重建、防火防灾、防虫队伍的重建等等内容,投入许多时间精力和资金,结结实实的忙活了几个月。
    三个多月后经广东省林业厅审核,和国家林业局验收,2005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成立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本来观音山森林公园申报成为东莞市第一家国家级森林公园,这对樟木头镇、东莞市都应该是个好消息,这对于带动东莞市更大程度保护森林、发展旅游有很好示范作用。但是在刘志庚等贪官眼中,观音山居然能突破其封杀指令,成为东莞首家国家级森林公园,这就是“目无领导、无组织、无纪律”的“三无”表现!最主要的是增加了他们抢夺观音山的难度。
    在2005年国家林业局颁发“准予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之后,东莞市政府及相关领导人竟然直接以政府文件方式要求“撤销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有损该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发展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部分:4月15号专家论证会议介绍
一、专家论证会及专家介绍
    1、论证委托方: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2、时间:2023年4月15日,第54届经济法律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的,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遭遇地方不承认以及违法破坏”主题举办了专家论证会。
    3、论证会的原则:客观、中立、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所有参会专家、主持人都会尽量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专家的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事实证据说话。论证会是学术研究活动,是公益性的财产保护、企业家权益保护研究项目的一部分。
    4、《专家意见书》内有所有与会专家的亲笔签名。
    5、论证专家:
    高全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物权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院特聘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晏智杰: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原法制办《行政许可法》起草顾问。
    张荆: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亚洲犯罪学会常委、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
    刘晓华: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二、4.15专家论证结果:《专家意见书》(原文)
    1、关于“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遭当地拒绝、国家批准但地方长期不承认”的问题:
    申办“国家级森林公园”这是一件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通过申办“国家级森林公园”对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对于提升当地经济发展的品级和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当地有关方面尤其是当地政府部门理应积极支持并帮助申办方完善各种手续、创造申办的各种有利条件。该公园法定代表人黄淦波依法获得观音山的经营权后,他不断投资,善于经营管理,精心保护着观音山的森林资源,改善了东莞市的生态环境,创造了国家级荣誉。
    但通过查阅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发现,在黄淦波及广东观音山森林公园申办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全过程中,不论是事先、事中还是事后,当地政府从来没有配合和支持,反而处处刁难和设置障碍。在2005年国家林业局颁发“准予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之后,东莞市政府及相关领导人竟然直接以政府文件方式要求“撤销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有损该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发展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现在该是东莞市政府方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法治思维、改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履行其法定职责、承担其公共社会责任的时候了,当初地方政府的一些针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不当行政行为应该给予全面清理和撤销。
2、关于“某官员以权谋私试图夺取观音山经营权”的问题:
    以权谋私不仅是一种行为人的职权行为,同时也是通过利用手中权力作出非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非法侵害观音山经营自主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既明显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又没有法律依据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干预。如2006年6月7日樟府办【2006】15号樟木头镇政府“关于成立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6月9日樟府函【2006】8号《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2006年10月10日樟府【2006】53号《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的请求》、2006年11月21日东府办复【2006】912号《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问题的复函》、2006年12月6日樟储函【2006】30号《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等文件,无一例外明确显示出两级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政干预,以政府的名义非法要求一个民营企业交出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最后还是国家林业局从依法保护国家森林公园事业的大局出发,主持公道,叫停了东莞市相关领导和政府部门的错误作法,避免了观音山公园的灭顶之灾(见2007年2月9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林园函字【2007】8号《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国家林业局明确指出“东莞市政府擅自规定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免收门票和收回管理权的行为与《合同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不符。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上述地方政府的非法行政行为,同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属非法行政行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对于公园享有源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经营权,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相关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由此而给黄淦波和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造成了实际损失(一般通过核损鉴定程序形成必要证据),建议关注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机关提出控告和告诉,并要求其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3、关于“西气东输工程违法施工事件”:
    2005年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准予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纠纷的判决确认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权利和公司的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条,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公司对公园享有的经营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其效力优先于在后设定的物权。因此,在观音山建设西气东输管道、电网、高速公路规划在后,存在规划上的侵权;即使有规划,也应对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公司给予合理赔偿。
    西气东输工程违法施工事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目前从实际出发,建议仅对尚未进行合法合理补偿的损失,坚持依法向责任方和义务方提出诉求。有些损失的计算和统计专业性比较强,建议通过损失鉴定的方式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但原则上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依法占用和利用林地而造成的损失评估。二是因工程施工不规范或者违法施工而造成的损失,这部分可以参照被毁林地的处罚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这一问题,2012年5月19日由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及相关研究院所著名专家、教授参与研讨而形成的《法律意见书》仍然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4、关于“南方电网工程违法施工事件”:
    此事件通过当地两级司法审判机关三次审理,其审判结果竟然大相径庭,而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理和审判具有明显的不公正性。即使黄淦波和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当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损害的具体发生和损害的程度即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后果,但是作为一个民营企业独立经营和管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也不可能白白允许其他人使用和利用自己的用益物权而不获得任何对价。显而易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保护当事人用益物权方面,没有正确适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客观合理的裁决。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在提出诉求或准备提出诉求的同时,要充分注意用益物权被侵占或被占用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政策性补偿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证据凭证。今后再出现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准许许可》存在质疑的情况,可以向其提供2007年2月9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林园函字【2007】8号《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作为参考。因为此函同样还可以证明国家最高林业管理机关明确和充分保障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5、关于“从莞高速工程穿越山体事件”:
    从莞高速工程穿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山体这一历史事件,可以参考“西气东输事件”的意见。其工程所造成的“树木砍伐”、水土流失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失需要通过科学评估、鉴定来最后确定,还有就是植被恢复所需要的投入。对此,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以上所有曾经发生的损失在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之前,都可以通过协商和依法诉讼来解决的。
6、关于“举报公园内违法违章建筑,遭有关部门打击报复事件”:
    这一事件是长期以来由于《开发合同》相对方石新社区及负责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存在着如下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1)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认定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通过诉讼解决。
  (2)违建和乱建方因没有经过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一方同意,在合同约定公园开发经营范围内违建乱建已经构成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通过诉讼解决。其诉求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林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3)有鉴于土地(林地)的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对于在集体土地上违建乱建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管理机制。如果在当地规划部门管辖范围内则可以申请城乡规划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对违建乱建行为依法进行违建乱建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如相关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不作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
  (4)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法举报投诉,并向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立案调查并备案。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林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就观音山森林公园内造成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5)因此而遭受的打击报复,可以通过依法向有关纪律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并要求追究其相关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6)关于樟木头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在法律属性上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是否有执法权力和行政处罚权力,可以通过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来进行核实其是否具有执法权力和行政处罚权力以及其权力的来源和上级对应部门。如果其有相关和相应权力,可以依法依据事实和具体情况进行申辩和抗辩,并不失时机地向其反映和投诉真正的违建乱建侵害国家林地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主体。如果其不作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关于“豪华坟墓事件”:
    关于8座豪华坟墓修建的问题,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本意见书第6项的违建乱建的范畴。专家意见与上述问题相同。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相关豪华坟墓的兴建明显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要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如樟木头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组织迁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对此行政不作为的,可以申请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不作为的行政主体怠政懒政甚至徇私舞弊的还可以请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依法查处。
8、关于“村民毁林千亩种植果树、蔬菜事件”:
    面对当地村民触目惊心的毁林行为,观音山森林公园坚持依法报案但没有得到解决,相关毁林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说明当地相关主管机关存在不作为和严重的渎职。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97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管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刑法》34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林地,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或其他林地10亩以上,属犯罪行为;或依《刑法》34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盗伐森林10立方米,或其他林木20立方米,属犯罪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处理千亩毁林事件中应做到搜集证据合法充分,反映问题和举报投诉合理合法,建议将相关举报材料和来往文件信函同时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备案。
9、关于“村民纵火事件”:
    村民因乱砍滥伐、违建乱建导致其所破坏的区域生态植被极为脆弱,势必会导致火灾发生的风险急剧升高,给森林公园的护林防火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当地个别农民野外不当用火,甚至别有用心的人恶意为之,随时可能造成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火灾发生。曾经的村民纵火事件仍然历历在目。从预防火灾再次发生、护林防火的大局出发,必须停止违建乱建、必须依法拆除乱搭乱建,必须及时有效恢复林地植被,林地恢复的费用应当由责任者承担。
10、关于“两起交通事故违法执法事件”:
    从执法的事实依据和执法处罚的内容来看,两起交通事故明显存在过度执法的情况。对此,建议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申诉和申请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还要针对这一起过度的行政行为向监察和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可以对因过度执法而给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造成的经营损失依法要求赔偿。
    从上可见,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面临着种种的不法侵害,一方面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应当坚持协商对话、依法诉讼,维护其权益,维护东莞市的青山绿水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东莞市政府及部门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从行政上法律法规上落实对公园合法经营权的保护。建议广东省省委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督促东莞市肃清刘志庚余毒,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长期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央督察组环保督察、国务院行政督察及时介入,纠正地方政府不作为、不执法、违法行政、纵容损害、破坏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渎职违法行为。
第三部分:4月16号专家论证会议介绍
一、专家论证会及专家介绍
    1、论证委托方: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2、时间:2023年4月16日,第55届经济法律学术研讨会再次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遇阻事件”举办了专家论证会。

    3、论证会的原则:客观、中立、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所有参会专家、主持人都会尽量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专家的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事实证据说话。论证会是学术研究活动,是公益性的财产保护、企业家权益保护研究项目的一部分。
    4、《专家意见书》内有所有与会专家的亲笔签名。
    5、论证专家: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研究中心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博士生导师。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高全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第6、7届副会长,北京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原副主任。
二、4.16专家论证结果:《专家意见书》(原文)
1、关于“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遇阻”问题:
    2007年编制的(2007年-2016年)《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是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负责编制,同年呈报广东省林业厅获批准执行。目前,观音山公园总体规划再行修编工作在即。专家建议:在规划修编之前,首先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搞清楚公园的边界和“四至”,由公园方面向政府申请勘界和确定“四至”,勘界和确定“四至”是政府主管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政府不作为,可以申请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公园方面还可以依法申请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信息公开。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定实施部门,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详细的原始登记资料,以作为观音山公园一方用以总体规划修编之用。当地政府也应当清楚支持观音山森林公园做好总规修编工作对于东莞市城市形象的改善以及保持整体城市的健康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没有理由没有道理、没有法律依据不帮助不支持总体修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及个别领导无端设置障碍,阻挠和破坏总规修编工作的情况,建议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对借观音山规划修编之机企图强夺观音山经营权的行为依法控告、诉讼。如果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向国家检察机关、监察纪检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体规划修编也是开发合同的一部分,属于契约方面的债权,石新社区如果不履行合同中的应有义务,建议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东莞市林业局拒绝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纳入东莞市自然保护地范畴,进而企图摘掉“国家级森林公园”资格的事件:
国土空间规划普查要求成立自然保护地,国家级森林公园理应被列入自然保护地,但因为东莞市政府不勘定“四至”,不提供红线范围,不落实具体坐标、桩界,反而把没有“四至”的责任推给观音山公园方面,这是东莞市政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错误及枉法行为。建议观音山方面申请提出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
2、关于“民营景区申请门票市场调节价遭拒事件”:
    关于民营景区申请门票调节价的问题,这是民营企业的性质决定的。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有权利根据不同时期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比较本行业其他地方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条第1款、第2款、第6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确认正常的市场门票价格,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许可证应当废除,应当更新为市场调节价的收费许可证,如果当地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拒绝申请或对申请不予答复或不作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关于“市相关部门个别选择性地故意封杀公园宣传推广事件”: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依法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价格,如果价格市场化了,那么完全可以依法进行广告宣传推广活动。
3、关于“石新社区私自将公园范围的近万亩林权证办在社区名下事件”:
    石新社区私自将公园范围的近万亩林权证办在社区名下事件,这是一个重要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坚持依靠《开发合同》和有关国家公园重要法律文件,申请政府主管部门重新确认相应林权和依法办理《林权证》,如有争议,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根据《民法典》第333条,《林权证》中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应当是黄淦波和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首先就是《开发合同》,这个开发合同通过合同内容的明确约定可以确定为其本质属性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林地承包权,其有效性已经得到了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确认,不容置疑。显而易见,林地承包权在物权法中属于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1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地、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由此可见,作为用益物权的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有权人和其他人都不能干预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这里专指林地)的合法利用和收益。而作为用益物权的林地使用权还有一个重要法律特点。即林地使用许可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33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许可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民法典》的这一明确规定,当地人民政府有义务为黄淦波与观音山开发公司发放《林权证》。另外,《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依据。未持有林权证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证据:.....(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六)人民法院对同一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由此也不难看出该规定确认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生效判决具有与《林权证》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当地政府部门拒绝为当事方办理和发放《林权证》,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对此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知道的时间或应该知道的时间算起,不动产(林地)20年为诉讼有效期。另外,在发放给《开发合同》相对人即石新社区的《林权证》中关于“林权使用权权利人”一栏中是空白的【见提供的卷本(下)102-105页】,这是公园方面可能拿回林权证的一个重要有利条件。
    另外,公园方面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合同》相对方即石新社区依法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石新社区有义务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配合黄淦波和观音山森林公园办理相关《林权(使用)证》。毫无疑问,合法有效的《开发合同》是观音山森林公园一方依法独立行使林地使用权的最根本依据,更是石新社区依法配合办理《林权证》的附随性合同义务。如果石新社区拒不配合办理《林权证》,则明显构成对《开发合同》黄淦波一方的违约,由此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履行配合办理《林权证》的附随性义务并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之后黄淦波一方可持人民法院判决书要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权证》。
    关于“观音山未获得过森林抚育及保护等方面政策性补贴事件”:
    森林抚育及保护等方面政策性补贴与林权证紧密相关。林权证问题解决了,政策性补贴问题随之解决。
4、关于“东莞市电力部门长期以来拒绝全公园供电”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6条: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东莞樟木镇供电营业区内。该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应当根据本法对观音山森林公园依法全面供电,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电服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拒绝供电。
    建议公园方面根据《电力法》第64条主张权利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主张权利的途径包括电力系统内部、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部)及商务局(部)等。
    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根据法律规定,供电服务主体应当向用电方提供全面的供电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供电服务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服务义务,否则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电服务主体以必须经“石新社区盖章”为理由拒绝供电没有法依据。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完全有权力和有能力成为《供用电合同》中独立用电人一方。
根据《电力法》第27条,观音山公园方面还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协调解决,政府部门如果不作为,公园方面可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作为。
关于“建设防火通道反被罚事件”:
    在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处罚时,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在2018年6月20日的东莞市林业局“东林公开[2018]17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东莞市林业局已经明确说明“飞云顶周边的土地性质无法确定”,既然无法确定土地性质,那么东莞市林业局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来进行处罚就没有事实依据。其次,关于观音山出于消防安全的考虑建设防火通道属于护林和经营的应有之义,而不能认为这是改变林地用途。为保护自然林地正常和安全生长而进行的消防安全建议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在改变现有土地用途。
    对于行政处罚结果不服的,建议观音山公园方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某官员以权恶意干预加剧周边社区与观音山公园矛盾事件”:
    建议观音山森林公园一方面通过投诉举报监督公权力的行为,另一方面利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机会,与公园周边村民摒弃前嫌,诚心诚意地搞好相邻关系,形成发展合作、互利共赢的大好局面。
    关于“观音山负责人和高管长期处于被绑架和暗杀威胁中的事件”:
    党的二十大十分重视保护民营企业家,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家。建议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建立个人和公司安全防范和保安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个人安全和公司安全档案和第一时间报警制度。建议黄淦波董事长到当地派出所备案,希望地方公安采取措施加强人身安全的保护。今后一旦发生相关安全事件和疑点线索,应该立即进行安全通报,固定第一手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社会公开揭露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部分:专家论证对东莞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意义
    2023年4月15日和16日,在北京召开的第54届、55届经济法律学术研讨会就观音山公园发展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重大问题进行了专家论证会。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北京社会主义学院的权威专家们对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对其遭受地方不承认以及违法破坏、总体规划修编受阻等系列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并给出了专业论证意见。论证会上,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团队提出了目前面临的4大难题和20项具体问题。
    权威专家们通过自身在法律等专业内的经验和知识,通过对上述观音山公园事件和问题的论证,一致认为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效益和社会价值理应得到东莞市委、市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支持,所遭受当地政府的种种不公对待理应得到公正平反。对东莞当地而言,应该是给东莞当地政府指明了营商环境优化与改善的正确方向,即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能,纠正以往以刘志庚为首所制造的种种违法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肃清其余毒,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活力迸发的创新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另一方面,建设森林公园本身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在当代的大型公益事业,观音山公园不仅带动了自身旅游业的发展,还促进了当地相关第三产业的繁荣,为当地带来大量的就业岗位和创造了可观的税收;通过申办“国家级森林公园”对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对于提升东莞当地经济发展的品级和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东莞当地有关方面尤其是当地政府部门理应积极支持并帮助申办方完善各种手续、创造申办的各种有利条件。该公园法定代表人黄淦波依法获得观音山的经营权后,他不断投资,善于经营管理,精心保护着观音山的森林资源,改善了东莞市的生态环境,创造了国家级荣誉。但东莞当地政府的一些针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不当行政行为应该给予全面清理和撤销。
    专家表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长期面临的不法侵害,一方面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应当坚持协商对话、依法诉讼,维护其权益,维护东莞市的青山绿水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东莞市政府及部门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从行政上法律法规上落实对公园合法经营权的保护。建议广东省委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督促东莞市肃清刘志庚余毒,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长期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央督察组环保督察、国务院行政督察及时介入,纠正地方政府不作为、不执法、违法行政、纵容损害、破坏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渎职违法行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二十四年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出资建设和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对观音山的生态保护、管理和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使观音山公园成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的好榜样,为东莞争得了诸多殊荣。
    在为地方赢得荣誉的同时,观音山公园二十多年来遭遇到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被当地拒绝、国家批准了但地方长期不承认;少数官员索贿、索要干股不成,便利用公权力试图夺取观音山经营权、阻挠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破坏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等等行政不作为、不执法甚至官员违法违纪等等长期伤害。
    没有惩处,难有敬畏。只有深究严办才能使后来执政者不敢越雷池半步,才能警示东莞地方执政者们一切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为宗旨,为东莞市营商环境彻底改善创造契机。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这一片宝贵的绿水青山,上述情况反映,望能引起重视,以正视听及更加有效地保护国家宝贵的森林资源!期待回函并处理!
此致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2023年7月23日
附件:
1.关于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遭遇地方不承认以及种种违法破坏事件的专家法律意见书(2023.4.15)
2.关于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遇阻事件的专家法律意见书(2023.4.16)
3.《中国商报》2022年1月25日报道—广东观音山:森林文化旅游样本的生态之痛
4.《人民日报》2023年6月22日新闻报道—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发展举步维艰
5.《律媒先锋网》 报道—东莞营商环境触目惊心!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大悲歌前行

联系人:陈景玉(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 
联系电话:13316669388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笔架山路观音山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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