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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从严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

时间:2022-11-12    点击: 次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薛应军 - 小 + 大

最高检:从严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作为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依法办案、全面履职,在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办好此类案件,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检察机关发布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出于何种考虑?

  答:为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准确认识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迫切性。近年来,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2019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诉10561件25649人,有力打击震慑了犯罪。但此类犯罪点多、线长、面广,手段翻新、屡禁不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看清严峻复杂的犯罪形势,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二是准确把握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根本要求。在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提高政治站位,又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保障民生之间的辩证关系。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都是近年检察机关依法成功办理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这其中既包括3件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从严惩处的案例,也有1件经核实系工程附随采挖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不起诉的案例。这些案例充分表明,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犯罪既保持依法严惩的坚决态度,也坚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客观公正立场。

  三是指导检察机关办案,提高群众法治意识。通过前期大量调研,我们发现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取证难,如案例一、三盗采地点均在水上,难以获取非法采矿过程的客观证据;二是定性难,如案例二、四都涉及采矿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鉴别;三是量刑难,盗采矿产涉案人员普遍较多,需要明确涉案人员的具体作用从而准确量刑,确保罚当其罪。据此,这批案件以问题为导向,立足解决办案部门取证、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困惑,兼顾展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标本兼治,将能动履职和诉源治理理念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的工作方法。同时,这批案例还注重释法说理,详细阐述了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问题二:针对当前高发多发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最高检发布的这批案例具有哪些典型性?

  答:案例一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该案是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发生在长江上的一起顶风作案的特大非法盗采江砂案。该案涉案人员多、地域跨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为彻底摧毁该犯罪集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该案,高效固定关键证据的同时,全力清缴违法所得,对其中一犯再犯、有非法采矿前科的被告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究其惩罚性赔偿责任,打准了这类逐利型犯罪的“七寸”,实现了法律惩戒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

  案例二吴某斌、李某军等非法采矿、行贿案集中体现了近年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隐蔽性更强的特点。吴某斌等人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以开采泥炭矿为掩护非法盗采煤炭,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逃避监管,非法采砂7年有余,攫取非法利益3.6亿余元,给当地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针对以合法经营名义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查控难度大等特点,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客观性证据,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为彻底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引导侦查机关全方位追缴非法采矿犯罪违法所得,提请法院加大对犯罪分子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处罚,确保打深打透。为织牢矿产资源的保护网,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携手打击非法采矿背后的职务犯罪。

  案例三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反映了当前非法采砂已逐步从内陆河道向海洋蔓延,并且形成了“采—运—销”一体化黑色产业链条的现象。在高额利益驱使下,盗采海砂人员和一些航运从业者分工配合,共同作案。他们反侦查能力强,因为采用“采运分离”“即采即卖”的方式实施犯罪,给侦查取证带来不小的困难,且采砂人员大多未能到案。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全力抓捕盗采海砂犯罪利益链条上的不法分子。对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动提出、强化犯罪决意作用的运输、中介、收购人员,以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分子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各层级参与者身份作用以及获利情况,准确认定主从犯,确保罚当其罪。为更好提升办理打击盗采海砂犯罪案件的质效,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及时出台指导规范侦办案件的文件,为推动此类案件常态化、规范化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四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展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鉴别采矿行为的罪与非罪。本案中,邬某存、任某本身并没有非法获取矿石资源的犯罪目的,而且将工程占地范围内采挖的矿石用于项目本身和公益性建设,有利于充分利用施工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避免了资源浪费,符合节约资源的原则。但他们在超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方采挖矿石的行为则属于违法开采,且违法开采的数量没有达到构罪标准,属于行政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以检察意见的方式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普遍认知和评价标准。

  问题三:近年来,在内河和海洋上非法采砂的案件层出不穷。本次发布的案例对此亦有涉及。请问这些案件通常具有哪些特点?

  答: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在全国砂石价格上涨的背景下,非法盗采江砂、海砂犯罪抬头,这些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渔民或船运从业人员涉案多。从办案情况看,涉案人员多以家族、同乡等熟人关系为纽带,跟风作案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出现一人非法采矿获利后带动同村多人甚至整个家族实施违法犯罪的现象。经对涉案人员的户籍进行比对,非法开采湖砂、河砂的人员主要为案发当地居民;非法开采江砂、海砂的人员多系流窜作案,但户籍也相对集中。

  二是多为内部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强的犯罪团伙。近年来,非法采砂已由早期的“散兵游勇”“单兵作战”逐渐发展成财力雄厚的团伙作案。他们分工明确,形成了非法盗采、水上偷运、岸上分销的黑色产业一条龙。为逃避查处,他们即采即卖,上下游人员之间不用见面即可交易。有的安排专人监视执法船舶动向,昼伏夜出,出没于不易巡检的时间段和水域,给抓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三是盗采江砂往往威胁水域内水体生态安全、堤防安全和航行安全。无序、过度采砂不仅影响水生生物的栖息繁殖,也打破了水域内的生态平衡,会造成水环境恶化。盲目开采江砂、河砂,会改变河床地貌地形,影响通航能力和通航安全,威胁防洪安全。

  四是案件暴露出砂矿资源市场亟待规范。被盗采的海砂进入内地后,有专门的脱盐清洗黑产业,使海砂中的氯离子短时间内得以降低。因销售环节不需要矿产资源的合法性证明,盗采的海砂便能顺利流入正规市场冒充河砂用于工程建设。将海砂用于建筑工程会降低工程耐久性,给工程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

  问题四:近年来,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的措施和成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矿产资源保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不断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携手共促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近年来,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采矿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惩“砂霸”“矿霸”,起诉非法采矿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53件1960人。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对重大、疑难非法采矿案件挂牌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如,案例一由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共起诉33人,将该犯罪团伙彻底捣毁。

  二是加强内外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坚持对疑难、复杂的非法采矿案件提前介入,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提出意见,确保精准打击。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及时移送“保护伞”线索,确保打深打透。

  三是同步加大力度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引导侦查机关追捕涉案人员与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有效防止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涉非法采矿犯罪资产,运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手段,彻底摧毁非法采矿的经济基础。如案例三,检察机关追加认定12名被告人既往运输及销售的11次海砂,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四是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切实维护环境公益。

  五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办案加强政策宣传和释法说理,提升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的意识。

  问题五:下一步,检察机关打算从哪些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打击?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支撑。一是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从严惩治力度。对于重大案件采取指定管辖、提级侦办、异地交办等方式,依法严惩“砂霸”“矿霸”,形成打击合力。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制发解答类意见等方式,着力研究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做好法律的衔接配套。三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海警机构、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统一执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着力解决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四是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和协同,针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背后的监管手段有限、砂矿资源市场亟待规范等问题注重标本兼治、诉源治理。五是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坚持常态化走进乡镇、矿山等区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持续曝光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震慑。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 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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