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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斌律师评尔康制药一审:法院不应以价值认定事实

时间:2019-08-27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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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晚间尔康制药(维权)发布公告,称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已对818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告显示,此次法院判决尔康制药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7030.6万元,同时,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86.84万元。(尔康制药维权入口)

  目前,已有部分律师拿到一审判决书。有律师向新浪财经透露,投资者索赔的金额达到5.5亿。昨晚尔康公告一出,外界原本以为索赔的赔付率是14%。但通过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向新浪财经展示的判决书来看,在起诉的投资者中,仅有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3日(不含本日)期间买入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赔付率高达90%。实则因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的问题,绝大多数投资者的起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判决书还显示,此维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五个方面: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二、关于尔康制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性以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问题;三、关于本案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以及基准价的计算方法问题;四、关于尔康制药涉案信息披露未发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五、尔康制药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是否有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风险。

  争议第二点中,法院认为尔康制药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及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了营业收入、虚增净利润。中国证监会对其认定构成信息虚假披露虚假记载。但尔康制药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1805.89万元、虚增净利润1585.97万元,仅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03%、净利润的2.62%,在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微小,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且尔康制药股价在公布2015年年报之后股价不涨反跌,股票成交量也未出现异常。因此法院认为,尔康制药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

  在焦点三,法院认为尔康制药于2017年4月21日公布年报,因此当日即为尔康制药最早作出虚假陈述之日,应当确认该日为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方面,2017年8月10日,尔康制药发布调查公告,其中仅显示尔康制药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但并未指出涉嫌信披违规的具体表现,从该公告无法获悉尔康制药违规信批的行为属于诱多还是诱空。而2017年11月23日,尔康制药发布的《关于媒体报道自查报告的公告》系首次较为完整的披露了尔康制药2016年年报存在的新皮违规行为及违法性质,能够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且当日尔康制药复牌后连续4日跌停,对市场起到了足够的警示作用,法院确认将该日设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而不是价值判断的问题。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年报均存在虚假记载,那么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应为2015年年报发布日,也就是2016年4月6日。

  一审法院以2015年年报造假占比较小为由,否定尔康制药自2016年4月6日开始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事实,这等于是以价值判断来认定事实问题,非常值得商榷。王智斌律师指出,此违规披露是事实,因此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并不存在法院进行主观判断的空间。

  王智斌律师解释道,实际上,我国《证券法》69条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并未对于年报造假占比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并没有权利对《证券法》69条作出扩大解释。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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