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玲玲和大杨婚后开了一家小超市,曾经以大杨的名义向大刚借款20万,一直没还。二人离婚后,大刚向玲玲和大杨催款,玲玲以自己未签字为由拒绝。玲玲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既包括夫妻一起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本案中,玲玲和大杨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玲玲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