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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款人与收款账户持有人不一致 借款谁来还

时间:2023-12-01    点击: 次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管继方 - 小 + 大

原标题:实际借款人与收款账户持有人不一致 借款谁来还? 法官提醒:借款汇入第三人账户时,出借人应注意留存证据

  借贷时,会有出借人在借款人指示下,将借款汇入他人账户的情形。当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时,出借人通常会将出借人与收款账户持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收款账户持有人也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新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 借款未还被起诉

  今年5月,李某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朱某借款10万元,并承诺近期偿还。借款当日,朱某依照李某的指示,将10万元借款汇入李某父亲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此后,李某使用李某某的账户向朱某偿还了欠款2万元。

  到今年11月,李某尚欠朱某借款8万元未予偿还。朱某多次催要未果,将李某与其父李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万元。

判决 由借款人自行清偿欠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提出借款,朱某同意,并将借款汇入了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双方之间已形成口头借贷合同,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朱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汇款时,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某未曾会面,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沟通,朱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某向其提出过借款请求,故朱某仅凭借款汇入了李某某的账户,从而要求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无据。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朱某借款8万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合同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该案办案法官团队工作人员任伊涵指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法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该法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由于个人账户异常等原因,要求出借人将借款汇入第三人账户时,出借人应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欠条等能证明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避免陷入借款无法追回的困境。

  此外,作为银行账户的持有人,应规范银行账户的使用,不得出借和转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惹上官司。

本报记者 管继方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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